蕲春县招投标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和《蕲春县综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及其活动,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及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下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依法在我县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提供前述(一)、(二)项中一种或者多种服务的综合性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活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运用专门知识、技能或者掌握的信息,向委托人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蕲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中介机构资格及备案登记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对设立中介机构有资质、资格或者其他许可条件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中介活动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职业操守。
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七条 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委托人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
第八条 在蕲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栏以及蕲春县综合招投标网公示下列资料:
(一)公司资质等级,代理范围。
(二)有效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或者其他执业证明文件;
(三)在我县执业人员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及有关证书和证书编号; (按本章第九条要求)
(四)在我县从事中介项目业绩;
(五)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六)监督投诉机构电话和地址;
(七)上一年度招投标管理局评分情况;
(八)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外中介机构在蕲春从事中介或代理活动的,应先到蕲春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县招投标办)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2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拍卖公司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其中至少一人为具备执业资格的拍卖师)。
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时需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及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相关证件、证书。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业务前应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须报县公共交易中心备案,合同备案时应报送项目组负责人及专职人员名单,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人事存档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代理招标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项目组负责人需要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一名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注册在本机构的工程建设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需负责并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每一程序并签字确认(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和修改、报名及答疑汇总表、开标会资料、资格审查及评标报告等),未按规定执行的,招投标办不予办理备案或停止项目招标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处罚;
项目组中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的2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止)。项目组成员在项目执行中需更换的,需提供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经招投标办同意。
第十三条 拍卖公司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7天前到蕲春县公共交易中心进行项目备案,拍卖公司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在拍卖活动举行20天前),拍卖公告除去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同时须在县综合招投标网发布。备案内容如下:
(1)拍卖代理合同;
(2)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3)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土地拍卖主持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拍卖公告及拍卖标的展示目期;
(5)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
(6)其他材料。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买受文书等送交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中介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介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及委托权限;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服务收费的标准、金额或者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期限;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采取持卡上岗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供项目备案资料和项目组负责人及成员资料并审核合格后领取招标办对其项目组成员发放《蕲春县招标代理工作卡》(注明项目名称、人员名称、照片、联系电话等)。凡进入蕲春县招标投标市场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必须持卡上岗。
第三章:中介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独立地开展招标代理活动,遵守有关招标的投标法律法规,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出售招标文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八条 凡在本县从业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并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和有效期内承接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接中介或代理业务,严禁中介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包括答疑会议纪要)提出的整改或修正意见后,应当改正,并将改正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揽业务:
(一)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可以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帮助委托人达到目的;
(三)就服务结果向委托人作夸大或者虚假承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从业活动中不得接受和办理下列事项的委托:
(一) 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的;
(二) 采用不正当的方式、手段的;
(三) 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利的;
(四) 妨碍国家机关、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行使职权的;
(五) 具有欺骗、欺诈内容的;
(六)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具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委托提供代理性服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介机构同时接受具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委托,提供鉴证性或者信息性服务,应当向委托各方明示委托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不得串通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中介机构不得利用提供中介服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披露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除外。
中介机构不得向委托人和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备案资料、项目组人员名单和文件等内容应当真实,严禁出具虚假的资信证明、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鉴证书等文件。中介机构不得向社会散布虚假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对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的;
2.直接或间接干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
3.未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
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且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投标单位图纸押金的;
6. 参与招投标人员与项目备案项目组人员不一致的;
7、项目组负责人未参与招投标程序并在每一程序结束未及时签字并报送备案审核的。
8、违反基本操作程序进行项目操作的。
9.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越级申报或不及时按规定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情况的;
10.允许未经过招标投标专业培训、有违规记录和非本单位专职在职人员参与编制招标有关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和签订合同的;
11.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12.对招投标监督部门的合理意见和修改建议未积极响应的;
13.代理合同委托内容及代理取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4.未作好开标前的准备或准备工作不充分,未履行代理职责致使未能正常开标的或造成开标工作被动的。
15.未按照业主委托合同内容或超出委托合同开展工作,受到业主投诉的;
16.向投标人收取不合理费用或收取费用不开具发票的;
17.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18.在确定中标人十五日内,未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
19.在确定中标人后三十日内,未送交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招投标汇总资料的;
20.招标文件编制粗糙、差错较多、多次退回重编的,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文件、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招标文件前后条款自相矛盾,引起投标人产生歧义的。
20. 为投标人提供法律允许之外的帮助以为其谋取中标的。
21.未持卡上岗的或者从事代理活动人员与持卡人不一致的。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办负责对代理机构的考核,代理机构如一年内无业务记录的,招投标办将取消其在蕲春从事代理业务的资格,代理机构考核采取记分制,有违反第三章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的,招投标办将酌情扣分。
第二十九条 考核采取不定期考核方式,并以扣分的形式进行,扣分的周期为一年(以1月1日为基准日,下同),最高分值为100分。招投标办在考核或日常的监督中,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在代理过程中有《蕲春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记分表》中情形之一的,要进行核实和登记相应分值。当累计扣分达10分及以上时,招投标办将对其进行暂停3个月在蕲春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理,暂停结束允许承接代理业务;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如一年度内被累计扣分达到10分及以上的,招投标办将暂停该招标代理专职人员3个月在蕲春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并在蕲春县综合招投标网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如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10分及以上或一年内其专职人员两次被暂停业务的,招投标办将暂停该招标代理机构3个月在蕲春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并在蕲春县综合招投标网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人员等当事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事前报告并得到及时制止的,可以视情节奖励3-6分,该分数可以折抵同一时期的记分。
第三十三条 代理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行政处罚的,分别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