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办[2011]7号
关于印发《蕲春县招投标市场诚信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各建设工程企业,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招标代理公司、拍卖公司及土地、产权、林权交易买受人: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投标活动,健全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印发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招投标 诚信管理 办法
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1年4月1日印
蕲春县招投标市场诚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投标市场,健全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十部委发布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蕲春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本县内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进行诚信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使用和利用诚信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是指招标人(项目业主单位、采购人、委托方)、投标人(投标单位、供应商、竞买人)、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拍卖公司和造价咨询公司等)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类招投标,政府采购(含医疗药品器械),土地招拍挂和国有及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等。
第五条 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及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招投标市场诚信管理工作,制定全县招投标市场诚信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和认定标准,建立全县招投标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对全县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进行采集、评价、检查、记录、审核、汇总、发布,建立本县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诚信档案,构建与相关部门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按规定渠道及时报送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招投标市场诚信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使用和利用诚信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要把对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在招投标及相关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整理,录入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形成诚信信息库并及时发布,实现在全省范围内资源共享和管理联动,为诚信评价、招投标市场监管提供有力依据。
第二章 诚信信息采集、记录
第八条 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诚信信息系统由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构成。
第九条 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受到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表彰奖励;
(二)承担的工程(项目)获得的县级(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类表彰奖励;
(三)单位和从业人员获得的县级(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类表彰奖励;
(四)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记录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条 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包括在招投标活动及相关活动中的下列内容:
(一)违反国家、省、市、县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违反招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文件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违反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承诺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违反合同约定拖延项目进度、拖欠工程款和拍卖款的行为;
(五)以商业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和其它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六)有关行政主管单位和执法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依法依规认定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七)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并认定的不良行为。
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蕲春县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录)认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参照该标准认定。
第十一条 诚信信息的采集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调查考评中取得的诚信信息;
(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诚信信息;
(三)通过其它诚信管理系统查询取得的诚信信息;
(四)通过各种公开渠道(网上公示、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告)取得的诚信信息;
(五)各行业协会提供的诚信信息;
提供诚信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诚信信息由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记录、整理并录入监管信息系统,形成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档案。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诚信信息和平台的更新、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
(一)各类表彰奖励决定或文件;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诚信评价机构的诚信评价文件;
(五)有关管理部门发出的不良行为或黑名单等通报文件;
(六)对违规行为轻微不够行政处罚但予以扣分的认定书;
(七)从其它诚信记录库中查询得到的书面查询结果。
上述文件记录,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是网上公开的各种信息。
第十四条 诚信信息采集、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出拟录入的各种诚信记录,写明录入依据并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审核;
(二)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拟录入的诚信记录进行审核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录入的决定,交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式录入;
(三)违规行为轻微予以扣分的认定程序为:
1、取证。由调查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反映的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调查和取证。不良行为证据一般为当事人调查笔录或其他书面证据。
2、认定。由调查人员将不良行为认定意见报市招标办负责人批准后,下达不良行为认定书。
3、记录。记录人员应当在接到不良行为认定书的一个工作日之内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
第三章 诚信信息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诚信信息期限及程序按下列规定设定: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示期限一般为3年,从企业及从业人员受到奖励或表彰之日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示期限分为6个月、一年、二年、三年四个档次;对违规行为轻微不予处罚的通报文件,公示期限为6个月;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其不良信息公示期至少为一年。在招投标活动中或与之密切相关的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其公示期为三年。
(三)诚信信息公布的内容与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中的招投标项目、企业、执业人员数据库结合,形成企业、执业人员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可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调整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入相应不良行为记录,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的,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诚信记录信息期限届满后,将解除记录并转入存储信息库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存储信息数据库中的信息作为资料档案在数据库中永久性保存,仅供各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需要时依法按程序查询,一般不对其他部门及个人公开。
第十八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的安全运行,定期对诚信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第十九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从其他部门采集的诚信信息,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不负责解释。
对公布有误的信息,负责审核确定的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进行修正。
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做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决定完成对该项记录的修改。
第二十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的日常维护工作,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诚信信息查询、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县正式录入的诚信信息,应当在本县内的招投标活动中得到运用。各招标人、拍卖人在资格审查、报名及确定中标人等方面应当严格运用诚信信息,招投标办及各监管部门应当在市场准入和管理方面充分运用诚信信息。投标人有下列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二至三年之内一律不得通过资格审查或确定为中标人。
(一)通过行贿、胁迫等不正当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被纪检或司法机关查处的。
(二)有因围标、串标行为被处罚或被记录公示的。
(三)有出租、出借资质被处罚的。
(四)有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
(五)有借用他人资质投标行为而被记录公示的。
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受让方(竞买人)、拍卖人等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有轻微违规行为不够成行政处罚但予以记分的不良行为记录,其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1年内合计达10分及以上者,停止其3至6个月进入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资格;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2年内合计达15分以上者,停止其7至12个月进入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资格。
第四章 诚信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逐步建立以政府指导、行业评价、社会监督的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评价管理制度。采取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等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评价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评价根据企业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企业素质、经营能力、企业业绩、合同履约情况等评价指标,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诚信评价工作接受上级招投标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诚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通过网络可以登录诚信信息系统,查询记录诚信信息,实现招投标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共享。
各部门利用企业、个人诚信信息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及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拍卖、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发布的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予以惩处。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由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对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诚信法制教育,促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惩治措施,对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行为特别恶劣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企业资质、资格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查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授权查阅招投标市场主体的诚信信息,作为分级管理的依据。
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诚信信息可作为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对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进行资质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单位可以按照相关授权查阅诚信信息平台最近5年内的诚信信息,作为招投标资格审查的依据。招投标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方法的,招标人应当根据诚信信息平台的诚信记录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予以排除;招投标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方法(评分方法)的,招标人可根据诚信信息平台的诚信记录情况对诚信记录良好的投标企业适当加分、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企业予以排除。
第二十八条 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各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视情况不授予有关荣誉或者称号。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外地企业,将不良行为记录通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其诚信档案。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招标活动时,招投标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择优选择的原则限制其参加投标活动;评标专家因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不得参加评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建设监理、检测试验、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因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委托其承担相应的中介服务,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不委托其承担相应的中介服务。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有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审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在蕲春县境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诚信管理和诚信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 非本县企业在办理有关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企业及其人员所在地有关招投标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诚信资料或诚信评价资料。
第三十二条 建立诚信信息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采集、记录、整理、发布、填报、更改、撤销诚信信息的行为,应进行责任追究,对有关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蕲春县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及扣分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