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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12-12-20  来源:    阅读次数: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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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范流标和遏制投标单位资质挂靠、租借及串标、围标、陪标等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建立投标保证金制度,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所有招标项目,其投标保证金设立专用账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依据招标项目预算金额来确定,一般按不高于项目预算金额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80万元。

1、提交的时间。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提交。

2、提交的方式。投标保证金由公司基本帐户汇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需在进帐凭证上注明用途和投标项目、标段,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等其它机构和个人名义交纳保证金,凡转帐帐户与基本帐户不一致的或以现金等其它方式交纳的保证金为无效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实际到帐时间为准。

3、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截止时,由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人、公证机构对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属有效保证金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凭投标人的银行帐单原件,出具《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

4、自本通知发布起,凡在我县境内首次参与投标的企业,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必须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由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后,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退还。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实行年度登记备案制。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保证金退还一律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无息返还。

2、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全部退还。

3、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80%在签订合同之后,依约定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余下的20%作为履行投标文件中各项承诺的承诺担保金,如严格兑现各项承诺,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4、招、投标人之间依法约定不予退还的,按约定执行。

四、投标保证金的违约处理

为了使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维护保证金制度的严肃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标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将酌情没收其保证金。

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生效时间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理由不接受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提供虚假资料,编制虚假标书进行恶意竞标的。

4、围标、串标、搞不正当竞争投标的。

5、擅自放弃中标资格,拒绝接受投标监督检查的。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0一一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投标  保证金  通知

抄报:县政府,县监察局,招投标委员会成员单位。

抄发:有关单位。

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11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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