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方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强化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提高招标投标监管水平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蕲春县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蕲春县招投标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责任: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的责任有:
①在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内项目招标人必须进行招标;不能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②招标人必须履行必要的项目审批义务;应该做好项目“招标备案”;招标人在招标前,必须落实资金等招标条件,并提供有关材料备案;
③招标人不得采取歧视性态度或者排斥、限制投标人;招标文件不得以特殊的倾向性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④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
⑤招标人不得泄露有关潜在的投标人情况;招标人必须负责评标过程的保密;
⑥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⑦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业主代表不参加评标委员会;
⑧招标人不得在确定招标人之前自行与投标人谈判;
⑨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招标代理机构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1、承担招标具体工作。
(1)代拟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2)代拟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
(3)协助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4)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5)组织召开图纸会审、答疑、踏勘现场、编制答疑纪要;
(6)协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7)协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8)代拟评标报告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9)协助办理中标公示和其他备案手续;
(10)代拟与中标人的合同;
(11)同招标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对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负责;对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过失负责;对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负责。
3、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反映和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及调查;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评标委员会责任:
1、评审过程中各位评委应独立评审,并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过程中的一切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在评标室以外谈论评标事宜。
2、以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为依据,认真详细阅读所有投标文件,了解、掌握、比较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和技术、配置、施工方案的优劣。
3、对投标文件中有暗记等违规情形的,必须立即向监督人员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投标文件中有重大偏差情形的,由评委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共同裁定。
5、各位评委要严格评委会集体决定的评分细则和“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原则,客观、公正、公平地给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打分。
6、各位评委要认真填写所有评标表格,并确认签字。
7、评标报告由评委会主任撰写,每位评委必须进行审核、签字确认。
8、根据评标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强化公证人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在参加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活动中负有以下职责:
1、接受招标方或采购方的公证申请;
2、对已发招标公告或采购公告的项目,采取资格预审的,公证员应参与报名及预审过程监督;
3、开标过程的监督:
(1)参与检验投标人身份并检查标书的密封情况,对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截止送达时间接收标书监督;
(2)对代理机构或业主按时开标监督;
(3)对评委的抽取监督;
(4)对唱标进行监督;
(5)对评标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
(6)就开标过程及评标结果致公证词;
4、收集整个招标及采购过程的资料;
5、出具公证书;
(五)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
1、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综合服务工作,各业务部门主要做好招标条件备案、招标文件(含公告)合法性审查及信息发布、开评标的现场服务及管理、有关资料的归档、上报及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等工作。
2、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全县招投标活动;受理有关投诉、举报事宜,负责协调处理全县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组织开展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的执法检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标后管理,查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依规,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
(一)加强招标文件备案审查,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本条所指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等各类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发出的文件。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在拟发出招标文件3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报中心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审查的时间视其复杂程度,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对技术特别复杂等特殊项目的招标文件,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参与共同会审,专家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1、关于招标文件备案审查问题: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编制,负责对招标文件内容和约定条款进行解释,并承担法律责任。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形式备案审查,即招标文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款、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条款。具体审查:①招标项目的规模、标段划分等内容、是否明确合理;②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是否明确;③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等;④有标准文件的必须使用标准文件;⑤招标文件中有关开评标时间设置、投标人资格、评标办法的合理性、评标程序、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等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2、处罚措施:(1)对报送的招标相关文件主要条款违反国家和各级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相关规定,每违反一条,扣招标代理机构1分。(2)对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提出的修改意见拒不改正,重复报送仍达不到备案要求的,每发生一起,扣招标代理机构2分。(3)设置歧视性或排斥性条款,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每设置一条,扣招标代理机构1分。(4)招标代理机构实际从业人员与备案的专职人员不符或所持专职人员证单位与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单位不符的,每发现一次,扣招标代理机构1分。(5)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内容引起歧义,招标代理公司予以回复仍然引起投诉的,每次扣招标代理机构2分;经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回复仍然不服,进入司法程序的,每次扣招标代理机构10分。
(二)不断改进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确保公平、公正。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特点,投资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采用邀请招标的,对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采用经审定的招标控制价确定中标价,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确定中标人;投资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人民币以下,可向县内建筑资质企业公开招标;100万人民币以上200万人民币以下,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对投资额200万人民币以上或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资格审查合格后不再进行综合标评审,技术标仅评审是否合格,技术标评审要素和商务标部分按鄂建文[2005]108号或者黄建文 [2009] 53号文执行。
面向县内企业招标的项目,代理机构必须按“向县内企业招标电话通知记载表”发布公告,并随招标文件一起送审。
(三)规范评标工作。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委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可委托代理机构承担有关投标商务报价辅助计算等工作,代理机构应对评标委员会负责;认定废标、串标等评标重要事项,应充分说明理由,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的同意。评标工作应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按照有关工作细则封闭进行,中心对评标全程进行声像及书面记录,评委的评审结论及评标过程形成的重要资料应交中心保管,除监督部门检查外,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从县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由招标局批准在招标文件中另行规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原则上不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项目业主确需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需向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书面陈述理由,获批准后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数比例,派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四)加强定标管理。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认真审查评标报告,发现评标活动违反有关规定并影响定标的,应报监督部门,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推荐的中标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放弃中标的,应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次序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两次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综合比较,同等条件下,优先在参加投标的单位中选定承包人。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无投诉或按规定投诉不予受理的,方可签发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
(五)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管理,在我县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具有工程招标代理经验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条件。强化代理机构监督和考核,开展代理机构诚信管理,建立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竞争机制,允许招标人选择县外优秀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对代理机构管理水平或代理人员业务能力不满足招标工作要求、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限制其从业或取消其在蕲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加强对招标中介代理机构行为的管理,认真执行《蕲春县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细则》的规定,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实行备案制和执业质量后评估制,加大中介机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六)加强中标后管理。项目法人对标后监管直接负责,招标人要督促承包人严格履行合同,重点加强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对承包人投标承诺落实情况的管理,确保主要管理人员、资金、机械设备等按合同到位,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要出具合同履行情况评价考核意见,严格兑现奖惩措施;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将依据相关文件,对建设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项目经理、五大员押证制度,变更、退证按有关法规制度及程序办理。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将采取巡查、抽查、稽察、暗访等形式,加大标后监管及违约处罚力度;统筹利用市场信用体系和不良行为管理等综合措施,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三、明确各方不良行为认定,加强招投标诚信监督工作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未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或有违法违规行为而引起投诉,经查证核实。1、未造成严重后果,每次扣评委成员1—3分,累计达5分以上10分以下者(不计年限),暂停一年评标资格,累计达10分以上者(不计年限),取消评委评标资格;2、后果严重,暂停或取消评委评标资格,并上网公告。
(二)中介机构(代理公司)。中介机构(代理公司)因自身工作失误,如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或开标、评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等引起投诉,视其所引起的后果:
1、每次扣分参照前文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款“处罚措施”执行;
2、累计扣分达5分以上10分以下的(不计年限),暂停中介机构(代理公司)半个月至一个月在蕲的代理资格;
3、累计扣分达10分以上(不计年限),暂停中介机构(代理公司)1个季度或半年在蕲的代理资格。
(三)投标人。1、投标人因他人举报或在标后检查过程有违法违规行为已立案查处的,通知三次及以上,拒不到场接受处理的(不论有无正当理由),暂停其当前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2、凡承揽无任何招投标手续工程的,按工程项目规模大小,扣3—5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若拒不接受处理的,上网公示。3、凡有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的,我局不出具“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四)投诉人。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经查证核实,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将其虚假投诉列入诚信管理不良行为记录,扣5—8分,并上网公示。
(五)诚信扣分的程序。属招标过程业务扣分的,由各业务部起草有关违规情况事实,送市场管理股核准并转监督检查股,监督检查股依据规定执行扣分。属标后监管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由监督检查股依据规定执行扣分。
(六)本通知为《蕲春县招投标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