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政规〔2022〕2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蕲春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直有关单位:
《蕲春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8日
蕲春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秩序,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第二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发〔2020〕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黄政规〔2021〕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方法和标准、定标办法和要素,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综合比较定标候选人履约情况、报价情况、信用情况等因素,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蕲春县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且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实施“评定分离”。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
第四条 实施“评定分离”的,坚持“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的项目采用“优中选低”的原则,在优质企业中选择一个投标报价相对较低的投标人;技术难度一般的项目采用“低中选优”的原则,在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个相对优质的企业。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招标、评标和定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质量负总责,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布。
第七条 招标人使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载明定标的原则、要素、程序、方法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保持定标规则的相对连续稳定,不得在招标过程中改变既定规则。
第八条 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其他类型项目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通用示范文本》,工程总承包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和勘察设计招标评分办法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监理项目招标评分办法遵照《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的评分办法执行。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类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应派不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的代表参与评标。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同等表决权。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初步评审。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和报价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十一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3至5家不标明顺序的定标候选人,并对推荐的各定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优点、缺陷和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的事项等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但达到3家及以上的,评标委员会按实际数量推荐;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不足3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定。如具备竞争性的,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否则,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在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定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定标候选人资格的,如剩余中标候选人大于或等于3家时,招标人应继续定标;如小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继续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定标成员库,成员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经济技术人员中产生,也可以从招标人的上下级单位(母子公司)人员中增补。
第十六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最多不超过9人。定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从定标成员库中确定。当定标成员库成员数量大于或等于2倍以上定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数量时,招标人应在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否则,招标人可以自行从定标成员库中确定定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招标人应当在召开定标会前24小时内,确定定标委员会其他成员。
同一标段评标委员会成员(含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不得作为该标段定标委员会成员参与定标。
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以指定外聘人员参与定标,外聘人员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发布定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理由。
第十七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定标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当对评标委员会评标情况进行审查核实(重点审核客观评审部分),同时对定标候选人实力、信誉、过往项目履约评价、履约能力,定标候选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以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项目等直接关系到标后能否良好履约的因素进行审查核实。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对定标候选人进行定标前考察,将考察结果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定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人的内容。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定标时间可以适当延迟,但延迟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前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定标候选人情况、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以及定标规则等内容。
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并从税收贡献、解决就业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与招标项目相匹配的定标要素。
(一)采用“择优”方式比选定标的可以参考以下定标要素:
1.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竞争方法,重点关注报价合理性分析;
2.企业实力(1至3年):企业综合情况(资质等级、科技创新、解决就业等)、业绩和奖项(业绩、县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安全文明工地)、财务状况(企业营业额、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流动资金、纳税贡献、项目资金保障)等;
3.企业信誉(1至3年):企业获得的荣誉和表彰表扬(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颁发)、履约情况(过往履约记录、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4.项目机构:项目负责人履历(项目负责人业绩、荣誉、从业年限、职称以及在企业任职情况)、项目机构成员配置(专业配置齐全程度及合理性,技术负责人职称、从业年限,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书、职称)、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等;
5.诚信分值;
6.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定标要素。
(二)采用“比劣”方式比选定标的可以参考以下定标要素:
1.质量安全事故(1至3年):企业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2.不良行为记录(1至3年):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受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失信记录、行政处罚;企业受到建设单位履约负面评价或被其纳入履约黑名单;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等平台查询到企业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3.违法违规行为(1至3年):企业存在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定标要素。
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优先进行“择优”,无法“择优”情况下可进行“比劣”。招标人可以在定标规则中明确相关择优要素的优先顺序。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采用下列方法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竞争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竞争方法,如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接近平均价法等定标。
(二)投票表决法:包括票决数量法和票决计分法。
1.票决数量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2.票决计分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投票记分排名。如定标候选人数量为N,则取定标候选人最高得分为N分,其次为N-1分、最低分为1分,汇总定标委员会各成员记名投票打分情况,总得分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分相同时,对得分最高的定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打分,直至选出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根据集体议事规则进行集体决策。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充分发表意见并作书面记录确认,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
采用投票表决法或集体议事法的不得将某单一要素作为定标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定标活动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全程录音录像,建立全过程档案,便于事后追溯。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组建不少于3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对投标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醒并纠正,但不得就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评标、定标讨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将定标方案和定标情况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向本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报告。同时,不断完善本单位招标定标机制、履约评价机制和内控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3日内公告定标结果,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住建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中涉及定标情况应包含: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规则、中标候选人考察报告(如有)、中标人名称、定标监督小组对招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处置等。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法,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评定分离”中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控、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招标、评标、定标等招投标事项审查管理,加强对派出的评标、定标代表的管理,加强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和程序定标。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加强履约检查,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核查,重点核查项目负责人和“五大员”、相关投标承诺、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情况、协调配合与服务等。项目完工后15日内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招标、定标及履约效果,优化后续定标方案。
第三十一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为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评定分离”工作,制定“评定分离”配套指导规则和流程。
县住建局负责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活动标前、标后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处理投诉、举报。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评定分离”提供评标和定标场地、评标专家抽取、录音和录像等服务,协调完善与“评定分离”有关的电子交易程序,推进与已实行“评定分离”的地方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各自行业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处理投诉、举报。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主体诚信评价、信用等级等动态管理,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规范应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评定分离”实施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超过”“大于”包括本数,“小于”“少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上级政策文件调整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
────────────────────────────
蕲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