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政办发〔2015〕32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蕲春县农村集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蕲春县农村集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5日
蕲春县农村集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村级(社区)工程建设和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发挥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最大效益,节约政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金(含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各类货物、服务的集中采购,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售、出让或者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集体决策、民主管理、程序简易、操作方便、节约成本、保值增值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
第四条 各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乡镇(办)财政机构、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交易中心)和村(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与农村集体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经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村集体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必须经过村(居)民、村(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村(居)民、村(居)民小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进入乡镇交易中心交易: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20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备、材料采购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等服务类项目;
(四)单项合同(一次性购买)估算价在3000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
(五)标的保留价在3000元以上的各类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其中集体林地使用权转让面积在200亩以下的);
(六)有必要进入乡镇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项目。
蕲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除负责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项目的交易工作外,还应当负责下放到蕲州经济发达镇公共资源交易规模标准项目的交易工作。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各类项目交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程序依法进行,但应当报乡镇交易中心备案。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农村集体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拍卖、公开竞价、公开协商等。
第七条 特殊情况不适宜进场交易的,必须经乡镇(办)财政机构和乡镇交易中心初审,并经领导小组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初审时应当提交不进场交易申请报告、村(居)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记录(含代表议定的项目价格、承包人、代表签字)、不进场交易审批表。
因采购单位工作急需、且采购数量小或者集中采购难度大的货物采购项目,必须经乡镇(办)财政机构和乡镇交易中心初审,并经领导小组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参照近期招标采购价由采购单位在核定价格内自行采购。
第八条 依法需要行政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实行许可证制度的采砂、采石等项目,以及未界定的荒山、荒地、荒滩项目,经领导小组初审后,由村(居)委会根据项目情况报县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审批;依法不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审定。未经领导小组审定或者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进行交易。
第九条 各类公共资源进入交易程序,必须由村(居)委会将有关资料报乡镇(办)财政机构初审、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审批,由办公室和乡镇交易中心共同商定交易方式。
村(居)委员会申报时需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集体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表;
(二)村(居)委会决定和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决议(或记录);
(三)项目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施工图纸、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预算、质量标准、资金来源、付款方式,采购货物名称、规格、技术参数、资金来源、付款方式,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权属证明、保留价及50万元以上资产资源项目的评估报告、资金收取方式);
(四)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合同附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村(居)委会凭办公室审批意见及相关资料,向乡镇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乡镇交易中心受理后会同村(居)委会编制交易公告、交易文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备案。
第十一条 乡镇交易中心会同办公室,在乡镇(办)政府政务公开栏、乡镇人口密集地段、村务公开栏同时张贴交易信息,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交易信息。交易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询价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日。采取邀请招标的,应当向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十二条 乡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乡镇交易中心和乡镇(办)财政机构接受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或者竞买人(以下统称投标人)报名,发放交易文件。交易文件的发放应当自交易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投标人获取交易文件应当交纳必要的资料费用。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视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和标准确定(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是施工企业,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是施工企业或者自然人,其中自然人包括:获得省住建、人社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施工员等资格证的人员,市、县住建、人社部门颁发的泥木钢等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或者项目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类似施工业绩证明的人员)。
投标人领取交易文件等资料时,乡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不记名发放,并对接受报名和发放交易文件的数量、名称进行保密。
第十三条 乡镇交易中心可以向投标人、供应商收取不超过项目概算2%的投标保证金,向竞买人收取不超过交易项目保留价30%的竞买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提交。交易活动结束后,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合同备案后退还,竞得人的保证金转作出让价款。
第十四条 自交易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得少于7日。如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以下统称招标人)发出补充交易文件的时间距离开标时间不足1日时,开标时间应当顺延。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开标评标、竞争性谈判、拍卖以及公开竞价等现场会必须在交易公告规定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由村(居)委会或交易中心主持或组织。
投标人对开标、竞争性谈判、拍卖以及公开竞价有异议的,应当在现场提出。招标人对异议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十六条 以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的,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作符合性评审,一般应当采用低价中标或者以固定价摇号中标,即在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确定报价最低且不低于成本价的为中标人;或者由招标人确定发包价格,同意发包价格的合格投标人参与摇号,摇号确定中标人。
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工程或货物、服务的,由谈判小组审查资格,对评审合格的供应商经过两轮谈判、报价,确定低价者为供应商。
以询价方式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的,由乡镇交易中心会同采购人组成询价小组,现场询价或者多家一次性报价,价低者中标。
以拍卖方式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由出让人、乡镇交易中心审查资格,取得拍卖资格的人主持拍卖会,通过多轮竞拍确定价高者为竞得人。
以公开竞价方式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由出让人、乡镇交易中心审查资格,乡镇交易中心主持竞价会,通过多轮报价确定价高者为竞得人。
以公开协商方式的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只有1个的交易项目,由招标人、乡镇交易中心与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成交。
第十七条 以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一)领取交易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
第十八条 以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工程、货物、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发布交易公告:
(一)领取交易文件的投标人少于2个的;
(二)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2个的。
第十九条 以拍卖、公开竞价等方式处置资产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发布交易公告:
(一)领取交易文件的竞买人少于2个的;
(二)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竞买人少于2个的;
(三)参与现场拍卖或竞价活动的竞买人不足2个的。
第二十条 评标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由招标人从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县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拍卖机构由业主单位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度备案确定的拍卖机构中选取。
第二十一条 交易结果公示期为3日,公示地点应当与交易公告地点一致。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乡镇交易中心向村(居)委会出具《进场交易证明书》,并将交易结果函告办公室。招标人凭《进场交易证明书》向中标人(竞得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交易结果。
第二十二条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竞得)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报乡镇交易中心备案,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由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派员现场监督,并可邀请村(居)民代表参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在交易结果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者乡镇交易中心提出异议。招标人或者乡镇交易中心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办公室投诉。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招标人暂停交易活动;同时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由其依法处理。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应当予以驳回。
投诉人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内容包括: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请求、有效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进入乡镇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不进场交易,或者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肢解等方式规避招标的,由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且乡镇(办)财政机构不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获取中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人、《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由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投标人在农村集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居)委员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农村集体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交易流程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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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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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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