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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蕲春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5-07-21  来源:    阅读次数: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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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政办发〔201531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蕲春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蕲春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715

 

蕲春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规范交易行为,健全交易机制,提高农村集体资金使用效率和资产资源收益,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大力构建我县农村腐败风险防控体系,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农业厅、民政厅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逐步推进省、市、县、乡四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建设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政府主导、部门管理、村级参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拓展交易范围,加强诚信建设,努力使全县农村集体公共资源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统一规范运作。

二、建设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积极探索村级公共资源交易及监管的新经验,建立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监督有力的农村集体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三、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成立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乡镇(办)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办)镇长(主任)任组长,乡镇(办)纪委书记任副组长,乡镇(办)财政所(分局)、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国土所、城建办、林业站、交通站、水利流域站、水产站等单位负责人及纪检干部、农业干事为成员,统一领导、协调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各乡镇(办)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由乡镇(办)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财政所长(分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核准属于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申请,与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商定交易方式;

3.督促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协调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4.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相关单位人员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督促村两委对交易项目履约监管,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县有关主管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6.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三)乡镇(办)财政所(分局)职责。

1.负责协助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督促项目进场交易及相关工作;

2.各财政所(分局)安排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协助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本乡镇(办)农村集体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工作,具体协助交易信息发布、报名、开评标工作等;

3.负责农村集体公共资源交易条件初审和特殊情况不适宜进场交易的条件初审;

4.参与交易现场监督;

5.督促村(居)委会成立项目合同实施监督小组(该小组对交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6.专户管理资产资源处置收益,依据合同及施工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对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项目不予拨付资金、不予入账。

(四)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受理、发布各类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维护交易秩序;

2.负责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统一集中代理,主持或协助主持交易会;

3.负责交易项目的交易条件、交易文件及交易结果等审核备案,负责交易项目的档案收集、管理,并按规定提供档案资料查询服务;

4.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承(发)包合同,协助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调解交易活动中的交易纠纷;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交易的,及时报告;协助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开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5.负责建立和管理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

6.建设和管理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和项目库;

7.负责每月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上报统计报表;

8.完成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各项任务。

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要按照五有(有办公场所、有交易场所、有公告栏、有规章制度、有电子平台)的标准进行建设;设立固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并按功能分区,设置办公室、档案室、评标室、交易大厅。为保证中心工作运转,县财政要安排专项筹建经费,并确保每年办公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原各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施保留使用。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730日前完成)。确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组织召开乡镇(办)现场会、督办会,宣传贯彻方案精神,提高各乡镇(办)、村干部及群众的认识。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831日前完成)。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机制,理顺关系,健全机构,规范制度,加强平台建设,规范交易活动。

(三)考核总结阶段(2015930日前完成)。根据县乡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修订完善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目标实现。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健全组织。加强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县政府成立工作专班,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监察局、财政局、经管局、编办、人社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县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要明确工作责任,乡镇(办)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包片领导、包村干部和各村主任为具体责任人,责任到人,任务到村,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乡镇(办)必须从讲政治、保廉洁、树形象、改善党群关系的高度,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组织机构落实、人员调剂到位、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规范、硬件设施具备的要求,完成交易中心组建工作。

(二)完善制度,规范交易。各乡镇(办)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县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县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蕲春县农村集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额度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交易中心交易,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三)严肃纪律,确保公正。各乡镇(办)要严格执行本方案,认真及时做好工作衔接,按规定要求确保交易中心如期建立运行。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能,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现场监督、重点检查、执法监察等方式,及时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考核,加强指导。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管理,对各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定期考核,并适时通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监督管理、责任考核,确保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农村集体公共资源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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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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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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