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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21-11-26  来源:    阅读次数: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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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 2021.11.12 鄂公采发﹝2021﹞21号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的通知.pdf251.65KB点击下载
981 2021.11.12 鄂公采发﹝2021﹞24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印发《关于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pdf277.94KB点击下载

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的通知》(鄂公采发〔2021〕21号)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印发<关于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公采发〔2021〕24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采购)中心)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县交易(采购)中心自2021年12月1日起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2021年12月1日起进入县交易(采购)中心在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运行的项目发出招标文件的,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修订后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要求,由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不作修改。2021年12月1日前发出招标文件,且尚未开标的项目,仍按照原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2021年12月31日仍未开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修改,变更为由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电子开评标流程将于2021年12月20日完成优化,开标时不公布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情况,在“开标”环节后新增“投标保证金核对”功能。

三、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投标保证金收退工作和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工作,对潜在投标人名单进行保密。

四、县交易(采购)中心将积极对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进行清退,请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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